2023-02-13 | 政策法规
为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加强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节水监管,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用水定额》及成都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管网取水、制水、用水及从事相关活动的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条 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节约用水监管事务中心作为定额(计划)用水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用水管理机构”),按以下职责开展工作。
成都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成都市节约用水监管事务中心负责定额(计划)用水管理政策研究、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数据管理等具体事务;承担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用水户的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具体工作;承担其他区(市)县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
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成都市节约用水监管事务中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用
水户;其他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户的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 各供水企业应积极配合用水管理机构做好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按季度或月向相应用水管理机构准确报送用水户基本信息、月用水量数据;逐步推广使用智能水表,提升用水户数据的时效性。
第四条 按照“年计划、季考核”原则,用水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前按年度下达次年用水计划,季度进行监督和考核,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年度用水计划下达后,用水户可按规定自行平衡季度用水计划,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自行平衡的季度用水计划报相应用水管理机构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用水管理机构确定的季度用水计划进行考核。
第五条 用水户应与相应用水管理机构签订节约用水责任书,并严格执行定额(计划)用水。
第六条 在统筹考虑年度公共供水量、行业用水定额和相应产业政策情况下,对已公布行业用水定额并完成用水核查的用水户实施定额管理;对暂无定额标准、尚不具备定额管理条件的用水户实施计划管理。
(一)实施定额管理的用水户定额用水量核定。
下年度定额用水量≤综合定额用水量。
综合定额用水量=四川省用水定额通用值×定额指标数量×(1+增减系数)。
(二)实施计划管理的用水户计划用水量核定。
下年度计划用水量结合近年实际用水情况和增减系数确定,标准详见附表。
第七条 上述增减系数按下列标准确定,实行累计增减,但增减系数不得大于0.3。
(一)增加系数。
1.完成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的用水户,自下一年起三年内增加系数0.2。
2.完成节水型小区创建的用水户,自下一年起三年内商业用水部分增加系数0.2。
3.完成水平衡测试并经备案的用水户,自下一年起三年内增加系数0.2。
4.完成节水技术改造并经核实的用水户,自下一年起三年内增加系数0.1。
(二)扣减系数。
1.未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从下一年起扣减系数0.1,至完成相关工作止。
2.洗浴场所、娱乐场所、休闲会所、健身房、高尔夫球场、游泳馆、美容美发、饮料饮用水制造等行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的,从下一年起扣减系数0.1,至完成整改止。
3.洗车等行业未按规定采用节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备和节水器具的,从下一年起扣减系数0.1,至完成整改止。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设备、器具,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的,从下一年起扣减系数0.1,至完成整改止。
第八条 用水户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行业标准情形下,如因生产规模扩大、产品结构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用水量的,经相应用水管理机构同意,可调整定额(计划)用水量。
用水户应在考核季度的第二个月内提出用水量调整申请,用水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水户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调整结论,逾期未确认的,按原定额(计划)用水量进行考核。
用水户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新增用水项目等原因造成考核季度第三个月水量明显增加的,可在考核季度第三个月内向相应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临时用水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用水管理机构视具体情况调整并考核定额(计划)用水量。
第九条 已纳入管理的用水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用水户在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可向相应用水管理机构申报基建专项用水。
第十条 以下情形需要变更定额(计划)用水量的,用水户可在收到累进加价收费缴款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因火灾事故产生消防用水的。
配合市政工程建设、公共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建设等产生临时用水的。
因水表故障、市政施工围挡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且估表有误的。
通过节水核查,由用水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