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2 | 政策法规
《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解读
《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8月30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条例》出台背景
(一)推动我市建立健康水循环机制的现实需要。排水与污水处理是维系城市健康水循环的重要环节,与民生改善、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市排水工作取得一定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排水设施建设速度滞后于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部分区域排水不畅,雨季存在内涝风险。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快速增长,我市用水规模不断增长,污水排放量也随之不断增加,对我市基础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解决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新问题的客观需要。长期以来,城市建设“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排水基础设施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管理多头、职责不清、自建设施管护责任不落实、排水设施定期排查治理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急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三)填补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法规空白的迫切需要。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修正施行了《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我市虽于1999年9月制定出台了《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但部分条文已不能满足当前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与上位法律法规和当前我市排水管理实际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有必要进行完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四十七条。上位法已经有规定的内容原则上在《条例》中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技术研发及应用、社会参与、社会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十四条,主要对规划编制实施、用地保障、设施建设管理以及信息共享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共十二条,重点规范了排水许可办理、临时排水行为,明确小区阳台污水管道设计及排水设施管理要求,细化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设置、污泥处置和再生水利用规范。
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共七条,重点明确排水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安全防护范围、施工保护、汛期安全、应急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四条,明确了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包括术语解释和生效日期。
三、《条例》的特色亮点
(一)细化明确《条例》适用范围。结合成都市污水处理实际,《条例》第二条将延伸到农村地区的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也纳入适用范围,并明确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排水设施不适用本条例。
(二)有利于明确管理职责。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包含大量的行业监管和政府公共服务内容,《条例》第四、五条除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强调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外,还规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有利于自上而下把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有利于强化社会参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的社会参与作为公权力与公众之间的纽带,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进步。《条例》第七条规定本市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也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进行捐赠。《条例》第八条规定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对违法排水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四)有利于加强内涝防治。为切实推动解决成都市内涝问题,《条例》在规划和设施建设计划方面增加了内涝防治相关要求,第十条明确了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城镇内涝防治内容纳入相关规划编制,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要求在实施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时,应当在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等地区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优先安排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建设改造。
(五)有利于加强雨污分流。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条例》第十五条明确本市实行雨污分流,同时要求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编制雨污分流改造计划,按照城镇排水规划和水环境治理要求进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设施改造。同时为响应海绵城市相关要求,《条例》第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措施加强对初期雨水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六)有利于落实物业和产权人的管护责任。我市小区内部的排水设施一般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的运维管养,但受技术力量和专业设备不足等因素制约,管护效果不佳。特别是一些老旧小区,长期处于失管状态,管网缺失、淤堵、错接混接等问题频发。住宅小区排水户源头监管不力、内部管网管护缺位是影响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住宅小区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的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对未履行养护和维护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处罚。此外,为缓解住宅小区内部管网管理水平不足的问题,《条例》同时提出鼓励住宅小区将共用排水设施委托给市政排水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管理。
(七)有利于加强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由于我市城市外扩式发展建设与建成区更新改造同步进行,现有污水处理厂不能完全满足污水处理需求,为缓解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给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供缓冲时间,《条例》第三十条对我市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和退出条件进行了规定: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或周边无排水管网时,排水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置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并制定退出计划,有序实施关停,防止随意设置临时设施和以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
(八)有利于加强排水设施运维管理。为加强成都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效果,解决部分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五条针对不同类型的排水设施规定了相应的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并在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中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和施工作业保护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除此之外,还提出了一些管理要求,如建立市政排水设施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五至十年进行一次市政排水设施检测评估,组织实施修复和改造,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多个排水户通过共用接驳口向排水设施排水的,可以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无需排水户分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