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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时间:2026年10月13日 | 面向工业企业、园区及节能降碳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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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排:法律与顶层设计 → 碳排放双控制度 → 重点领域方案 → 能碳管理直接抓手与支撑体系 → 全国碳市场 → 绿电绿证与电力市场 → 信息披露 → 四川省与成都市 → 落地抓手。每条政策给出文号与核心要求,末附全部来源链接。


一、法律与顶层设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1][44]

  • 2026年3月12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44][56]
  • 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全球首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典。[44][56]
  • 法典共5编、1242条、16万多字,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系统整合了30余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56][41]
  • 附则明确**《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自法典施行之日起废止**(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63]
  • 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共4章、114条,涵盖一般规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内容;在世界范围内首次以法典形式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生态环境法治顶层架构。[41]
  • 该编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使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双控、碳市场、碳足迹管理等制度获得法律位阶。[44]
  • 需注意:该编以原则性、引领性条款为主,具体规则仍依赖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单行法及配套法规。[4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

  •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能源领域首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2]
  • 共九章: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目的明确包含“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2]

3. 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3]

按国务院新闻办《碳达峰碳中和的中国行动》白皮书的界定:“1”是中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指导思想和顶层设计,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N”是重点行业、领域和各地区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包括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方案,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方案,以及科技支撑、财政支持、绿色金融、统计核算、标准计量等支撑保障方案,31个省(区、市)均已出台本地区方案。[3]

说明:本文按国务院新闻办白皮书口径,将两份文件同列于“1”。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9月22日)[42]

  • 在“1+N”政策体系中发挥统领作用的“1”。[3]
  • 工作原则:“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42]
  • 到202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4.1%、森林蓄积量达到180亿立方米。[42]
  • 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实现稳中有降。[42]
  • 到206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42]

(2)《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4]

  • 部署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节能降碳增效、工业领域碳达峰、城乡建设碳达峰、交通运输绿色低碳等“碳达峰十大行动”,并配套区域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政策保障与国际合作安排。[4]

(3)《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43]

  • 2021年2月2日成文、2月22日发布,是绿色转型的基础性文件,要求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43]
  • 与节能节水服务直接相关: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以及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43]
  • 产业园区方向: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鼓励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43]
  • 目标节点: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43]

4.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28]

  • 2024年1月25日以国务院令第775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8]
  • 为配合《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3号,2026年8月8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对本条例作出修改;修订后的合并文本以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官方正式发布版本为准。[64]
  • 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明确重点排放单位须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年度排放报告、足额清缴配额。[28]
  • 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至少保存5年。[28]

    注:此处5年是碳排放台账的年限要求;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相关台账按《节约能源法》及其配套规章执行,两类台账不可互相套用。

  • 罚则按主体区分:
    • 重点排放单位(第二十一条,管理性义务):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与年度排放报告、向社会公开排放信息、保存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之一,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28]
    • 重点排放单位(第二十二条,数据真实性与履约):未按规定统计核算排放量、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清缴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按50%以上100%以下比例核减下一年度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28]
    •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或在编制年度排放报告、技术审核中弄虚作假的,另行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相关业务。[28]

二、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核心机制)

5. 《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国办发〔2024〕39号)[5]

  • 2024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5]
  • 三阶段目标:到2025年为“十五五”全国实施碳排放双控奠定基础;“十五五”时期实施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碳达峰后转向以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5]
  • 关键变化:“十五五”时期将碳排放强度降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不再将能耗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5]

    注:“不再将能耗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指国家五年规划对地方总体考核的指标口径变化,不等于对用能单位取消能耗管控——节能审查、能耗限额、能效对标、能源审计等对企业与项目的能耗管理要求仍然有效。[5][9]

  • 五大制度支柱: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5]
  • 企业侧:推动将碳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现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出台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加强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与检定校准。[5]
  • 项目侧:将碳排放评价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并在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5]

6. 《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24〕1479号)[6]

  • 2024年10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为碳排放双控提供数据底座。[6]

7.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7]

  • 2026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6年4月12日中办、国办发布,自2026年度起对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落实“双碳”目标情况进行评价考核。[7]
  • 指标体系为 “5+9”:5项控制指标(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9项支撑指标(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7]
  • 结果评定不赋值打分:各项指标按是否完成年度目标判定达标与否,控制指标与支撑指标全部达标为“优秀”,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7]
  • 目标分解改“自上而下”为“上下结合”,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目标并编制行动方案,经国家衔接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7]

8. 《“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6〕22号)[8]

  • 2026年7月5日国务院印发。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和《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等制定。[8]
  • 总目标: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5年降低17%,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8]
  • 部署5方面重点任务: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推进产业绿色化低碳化;深化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以及相应的支撑与保障举措。[8]
  • 工业侧量化要求:“十五五”期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以上、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0%以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0%左右,通过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实现节能量1.5亿吨标准煤以上。[8]
  • 明确“支持碳管理服务业发展,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进数智技术赋能绿色低碳发展”。[8]
  • 零碳载体目标:“十五五”期间建设100个左右国家级零碳园区和500个左右零碳工厂。[8]
  • 能源量化目标:到2030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28亿千瓦以上、常规水电4.1亿千瓦左右、核电运行装机1.1亿千瓦左右;抽水蓄能1.6亿千瓦左右、新型储能力争3亿千瓦,全国虚拟电厂最大调节能力5000万千瓦以上。[8]

9. 《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2026年4月11日)[9]

  • 中办、国办印发,2026年4月22日对外公布,是“十五五”节能降碳的纲领性文件。[9]
  • 明确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节能降碳管理档案,探索建立能效、碳排放披露和分级制度;强化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碳排放清单报送审查;督促按规定实施能源审计;严格执行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度。[9]
  • 立法与制度配套:原文要求“加快修改节约能源法。修改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并要求修订发布《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办法》(截至目前尚未正式出台,属待办事项)、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9]
  • 资金与金融: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传统产业和资源富集地区绿色转型;引导金融机构围绕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需求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服务。[9]
  • 分领域部署工业、建筑、交通运输、数字基础设施(算力/基站/机房)、公共机构五大领域节能降碳。[9]

1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45]

  • 2025年7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7月17日以委令第31号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45]
  • 落实《能源法》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要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45]
  • 意义:把第二部分的“项目碳评价”从制度设计落为可执行的行政许可环节——新(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落实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落实情况作为碳排放评价重要内容。[9][45]

11.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与能效诊断

政策 层级 文号 / 时间 要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部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 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5000吨及以上不满1万吨的用能单位。[14]
《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 部委 2024年5月 重点用能单位指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单位,全国约2万家,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约占全国总量70%,是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的重要主体。[15]

12. 年度目标与行动方案

  •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目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3.8%左右,综合考虑了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和国家能源安全等多种需要,有利于有序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52]
  • 上一轮年度方案为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明确“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强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审查,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10]

三、重点领域与行业方案(“N”)

政策 层级 文号 / 时间 与能碳管理相关的要点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多部委(三部门) 工信部联节〔2022〕88号 制定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各行业主要目标与实施路径;完善以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为主的综合标准体系。[11]
《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 国务院 2025年5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文号与全文尚未公开发布,文本以官方后续发布为准) 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是《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直接上位依据。[50][20]
《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多部委(两部门) 建标〔2022〕53号 到2030年前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建筑节能、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大幅提高。[12]
《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 多部委(九部门) 九部门,2022年8月 按“1+N”政策体系总体安排,统筹提出支撑2030年前碳达峰的科技创新行动和保障举措,并为2060年前碳中和做好技术研发储备。[13]

四、能碳管理直接抓手与支撑体系

13. 《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工信厅节〔2025〕13号)[16][17]

这是目前与“能碳管理系统”建设直接对应的国家级指南,2025年3月7日成文、3月18日发布。[16]

  • 建设目标:通过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的建设运行,实现对能耗和碳排放的精准化计量、精细化管控、智能化决策与可视化呈现,提升工业企业和园区节能降碳管理能力。[17]
  • 业务功能:明确应具备能耗查询、计算、分析、能效对标、优化、用能与碳排放预算管理、碳足迹核算等功能;企业和园区可结合行业特点与实际需求确定具体功能。[17]
  • 技术方案:系统架构包括基础设施、数据采集、数据架构、模型组件、业务应用和互动展示六个层次。[17]
  • 保障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17]
  • 配套要求(平台对接依据):重点用能单位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接入端系统并上传数据,系统采用“国家平台+省级平台+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架构。相关政策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17〕1711号)与《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424号),是能碳管理平台与国家、省级能耗监测平台对接的接口依据。[65][66]

14. 零碳园区

  • 《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2025年6月30日印发,部署八项重点任务。[18]
  • 提升园区能碳管理能力:支持园区建设覆盖主要用能企业的能碳管理平台,强化园区及企业用能负荷监控、预测与调配能力,为碳排放核算、源网匹配调节、电力需求侧管理、多能协同互补、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等提供支撑。[18]
  • 随文发布《零碳园区碳排放核算方法(试行)》《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附件,为园区碳排放核算提供统一口径。[18]
  • 支持政策: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银行中长期信贷、企业发债;在零碳园区范围内创新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模式。[18]
  • 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第一批)(发改办环资〔2025〕1082号,2025年12月23日成文、12月26日发布)共纳入52个园区。[19]

15. 零碳工厂[20][21]

  • 《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6〕13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五部门于2026年1月14日联合印发,2026年1月19日发布,落实《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20][50]
  • 配套文件《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6〕334号)于2026年7月印发,启动国家级零碳工厂(含零碳算力设施)建设工作。[21]

16. 产品碳足迹与碳标识

政策 层级 文号 / 时间 要点
《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多部委(十五部门) 环气候〔2024〕30号(2024年5月22日成文、6月4日发布) 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从建立管理体系、构建工作格局、推动规则国际互信、加强能力建设四方面明确目标与任务分工。[22]
《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 多部委(五部门) 环气候〔2024〕91号(2024年成文、2025年1月2日发布) 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印发,规范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编制。[23]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 部委(认监委) 国家认监委公告2025年第8号(2025年3月17日发布并实施) 编号CNCA-CFP-00:2025,是产品碳标识认证的通用规则,标志产品碳足迹从核算走向认证与标识。[47]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部委(市场监管总局) 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尚未发布 拟明确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适用范围、实施规则与标识使用要求,界定认证机构、获证企业各方责任;正式发布前不具约束力。[61]
《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团体标准推荐清单(第一批)》 多部委(四部门) 工信部联节函〔2025〕13号 四部门公布第一批团体标准推荐清单,明确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采信规则及程序。[24]

17. 标准计量体系

  • 《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国市监计量发〔2022〕42号,九部门,2022年10月)提出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不同层面碳排放监测、核算、报告、核查标准,探索建立重点产品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25]
  • 《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发改环资〔2024〕1046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26]
  • 两项已实施、与能碳管理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
    • GB/T 32150-2025《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2025年12月31日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主管部门与归口部门均为生态环境部,是企业层面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通用标准。[59]
    • GB/T 46412-2025《资产管理 碳资产管理体系应用指南》——2025年10月5日发布并实施,归口国家标准委,为组织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碳资产管理体系提供指南。[60]

五、全国碳市场

18.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27]

  • 中办、国办印发,2025年8月25日由中国政府网、生态环境部网站对外公布,是碳市场建设的顶层文件。[27]
  • 到202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27]
  • 到2030年:基本建成以配额总量控制为基础、免费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形成减排效果明显、规则体系健全、价格水平合理的碳定价机制。[27]
  • 配额分配逐步由强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到2027年,对碳排放总量相对稳定的行业优先实施配额总量控制;有序提高有偿分配比例。[27]
  • 不再新建地方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27]
  • 核算与报告:加快修订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条件成熟后转化为国家标准;实施重点排放单位关键参数月度存证;加强碳排放关键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管理,开展碳排放计量审查。[27]
  • 加强全国碳市场与绿电、绿证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制度衔接。[27]

19.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46]

  • 生态环境部2025年3月26日印发。经国务院批准,钢铁、水泥、铝冶炼三个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为二氧化碳(CO₂)、四氟化碳(CF₄)和六氟化二碳(C₂F₆)。[46]
  • 这是碳市场首次扩围的行业级实施方案,是理解后续“预备扩围行业”节奏的基础文件。[46]

20. 《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30]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1月27日印发。[30]
  • 纳入市场管理: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四个行业,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约合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的单位;2027年度名录须于2026年10月31日前公布。[30]

    注:门槛以“年度直接排放量(二氧化碳当量)”计,与“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并非同一口径;四个行业各自管控的温室气体种类见本部分第19条。[30][46]

  • 时间节点:2026年3月31日前报送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6月30日前完成发电行业核查、7月31日前完成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核查;12月31日前完成2025年度配额清缴。[30]
  • 预备扩围行业:石化、化工、建材(平板玻璃)、有色(铜冶炼)、造纸、民航,以及暂未纳入名录的钢铁、水泥企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纳入年度排放报告管理工作范围,2026年3月31日前报送2025年度排放报告。[30]
  • 纳入企业数按年度分列:
    • 2025年度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共3378家,其中发电行业2087家。[57]
    • 2026年度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4个行业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达3680家,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83亿吨。[58]
  • 运行数据:截至2026年8月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9.61亿吨、成交额656.99亿元(生态环境部《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6)》,2026年9月15日中国碳市场大会发布)。[58][51]

21.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9]

  • 2023年10月印发,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审定、登记、交易与核查提供制度依据。[29]

六、绿电、绿证与电力市场

政策 层级 文号 / 时间 要点
《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 多部委 2024年2月 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拓展绿证应用场景。[31]
《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部委 发改能源〔2025〕262号 加快推进绿证市场建设,是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32]
《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部委 发改能源〔2025〕650号 探索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的绿电直供模式。[33]
《关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部委 发改办能源〔2025〕669号 下发2025年、2026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34]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 多部委(五部门) 发改能源〔2026〕6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局2026年6月印发 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的关键配套文件:明确物理认定、交易认定(含电能量交易与绿证交易)、分摊认定三类认定方式并设认定上限;电力用户按其物理认定、交易认定与省内分摊量核算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48][6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26年2月 对未来5—10年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作出部署,为绿电交易、绿电直连提供市场基础制度。[49]

绿电直连已写入《“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与零碳园区政策:鼓励零碳园区存量负荷开展绿电直连,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开展绿电直连并协同推进工业绿色微电网、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8][18]

关于“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的具体路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已给出规则:用绿证作为认定依据的应为绿证核销量,并按绿证对应电量生产时间计入相应核算年度,鼓励电力用户“随用随购、随购随销”;同时明确稳妥有序推动核算规则由以电能量交易为基础,向电能量交易与绿证交易并行转变。[62]


七、企业与信息披露

  • 沪深北三大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要求,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上证180、科创50、深证100、创业板指数样本的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最晚应在2026年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 上交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6年1月修订)》(上证函〔2026〕484号),新增《第三号 污染物排放》《第四号 能源利用》《第五号 水资源利用》三项应用指南,并废止2025年1月17日发布的原版(上证函〔2025〕210号)。[35]
  • 提示:该通知页面沿用首发链接(URL 中含 c_20250117),但内容与文号均为2026年1月修订版。核对时以文号“上证函〔2026〕484号”为准;如需2026年修订版正文,可在上交所官网“规则—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按该文号、或按标题中的“(2026年1月修订)”检索。[35]

八、四川省与成都市

22. 四川省级政策

  • 《四川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川府发〔2022〕37号),为全省碳达峰工作的总纲。[54]
  • 《四川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要求制定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各行业主要目标和实施路径。[55][36]
  •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5〕641号):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制定,明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级管理(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报国家审查、1万吨及以上报省级审查、1000—10000吨由对应权限机关负责),是四川项目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的直接依据。[67]
  • 节能降碳制度机制方面,四川已出台《四川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四川省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并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十四五”以来组织对1500余家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相关工作。[37]

23. 四川省零碳工业园区试点[53]

  • 依据《四川省零碳工业园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川经信环资〔2025〕31号),2025年度首批试点名单于2025年7月18日以川经信环资函〔2025〕329号公布,4家园区入选: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川攀枝花西区经济开发区、四川金堂经济开发区。[53]
  • 管理机制:试点园区每年12月底前报送进展;试点建设期满1年后开展中期评估,进展缓慢的调整出名单;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零碳工业园区。[53]
  • 资金渠道:支持试点园区争取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并对接产业基金与金融机构。[53]

24. 成都市

  • 碳达峰试点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组织,由试点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推进建设。[40]
  • 202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发改办环资〔2025〕248号),确定第二批27个试点,四川入选成都市、乐山市、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38]
  • 《国家碳达峰试点(成都)实施方案》(成府发〔2025〕15号,2025年11月印发)提出八个领域重点任务——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全民参与。[39]
  • 四项政策创新对本行业最具参考价值:(一)探索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包括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探索规上工业企业碳排放快报制度、碳评价管理制度和碳排放预算管理体系;(二)探索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国家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三)推进数字赋能碳治理——建设能碳管理平台,完善能源数字化平台功能,加快“碳惠天府”特色碳普惠机制建设;(四)完善财税金融政策。[39]
  • 总体目标:到203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有条件的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企业达到国家能效标杆水平,如期实现碳达峰。[39]

九、与能碳管理业务直接相关的抓手小结

  1. 建什么:《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给出了功能清单(能效对标、用能与碳排放预算管理、碳足迹核算)与六层系统架构,可作为产品功能规划的对照标尺。[17]
  2. 适用主体(两类主体口径不同,勿混用):
    • 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法人单位,全国约2万家,能耗与碳排放约占全国总量70%。[15]
    • 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按行业年度排放量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确定,与前者有交叉但不完全等同。[30]
    • 国家级与省级零碳园区是另一类主体,第一批国家级纳入52个、四川省首批入选4个。[19][53]
    • 零碳工厂方面,“十五五”期间国家计划建设500个左右。[8]
  3. 付费依据:碳排放双控考核已落到地方党委政府(“5+9”指标体系),园区与企业的碳排放核算、报告、预算管理成为刚性动作;碳市场扩围把更多行业纳入强制履约;项目层面已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设定了行政许可环节。[45]
    • 考核与刚性动作的政策依据见 [7][5][30]。
    • 控排企业规模见 [58]。
  4. 配套机制:绿电直连、绿证、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碳足迹核算与产品碳标识构成“用电—核算—认证”的完整链条,是能碳管理平台数据往外延伸的价值出口。[33][48][47]
  5. 服务模式:《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与《“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均明确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能源托管等模式,是能碳管理业务的收费模式政策依据。[43][8]
  6. 地方切口:成都市在试点方案中明确“建设能碳管理平台”“推进数字赋能碳治理”,四川省已启动零碳工业园区试点并有省级零碳工业园区认定通道,区域重点集中在园区级平台与规上工业企业碳管理。[39][53]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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